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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大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大利,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暂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桦、李朝晖,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大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大利及其辩护人钟桦、李朝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吴大利醉酒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行至厦门市成功大道出岛方向金湖路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韩某1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韩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大利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吴大利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至2017年1月22日方如实供述。经鉴定,被害人韩某1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吴大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经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被告人吴大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和谨慎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害人韩某1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韩某1家属就本案共可获赔60万元,其中由被告人吴大利赔偿30万元,本案肇事车辆“闽D×××××”号小型汽车车主厦门防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2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0万元。截至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吴大利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厦门防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均将上述款项支付到位,被害人韩某1家属对被告人吴大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大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吴大利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事故遗留物品收条、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出警记录、调取监控卡口信息情况说明、车辆被盗抢查询情况说明、不予放车情况说明、证人吴某、苏某、林某、任某、韩某2的证言、厦公交认字[2017]第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厦公交鉴(尸检)字[2017]008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厦仙岳司法鉴定[2017]毒鉴字第005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历思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辉跃司鉴[2017]车检字第58、59号交通事故车��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2017]速鉴字第25号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2017]痕鉴字第2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本院(2017)闽0211刑初28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转账凭证、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大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大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大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能主动报警,但在前两份笔录里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辩护人关于吴大利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大利已与被害人韩某1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大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张显春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人民陪审员  卢团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悦鹭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