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宽裕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立早服饰有限公司、章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宽裕机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立早服饰有限公司,章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00号原告:绍兴宽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五洋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卫,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柯桥立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法定代表人:章媛媛,系董事长。被告:章媛媛,女,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宽裕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立早服饰有限公司、章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宽裕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