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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凡奇与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凡奇,周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571号原告:薛凡奇,男,194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周美英,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凡奇诉被告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凡奇撤回对被告周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薛凡奇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