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凡奇与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凡奇,周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571号原告:薛凡奇,男,194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周美英,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凡奇诉被告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凡奇撤回对被告周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薛凡奇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