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邵新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邵新洪,陈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贝村路955号。负责人史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源远、周宇奇,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邵新洪,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莉琴,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邵新洪、陈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新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