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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彰武县丰田乡丰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某某,彰武县丰田乡丰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某某,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彰武县丰田乡丰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秦淑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彰武县丰田乡丰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田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中,丰田村委会提供的《租用土地使用协议书》与原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协议书》中的土地面积不一致,原签订的土地面积为40亩,后经丰田村委会擅自伪造为25亩。(二)梁某某与丰田村委会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而且2009年至2011年实际履行。丰田村委会涂改伪造2009年至2011年的土地租金发款表,作为证据,违法。(三)2008年孙某某将其15亩土地转让给梁某某用于顶欠梁某某的房租,并将15亩土地约定在梁某某与丰田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并已经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内容受法律保护。综上,梁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丰田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丰田村委会与梁某某签订《租用土地使用协议书》,租用梁某某土地是25亩。(二)发放土地租金时,会计也会算错账,所以土地租金发款表有涂改。本院审查认为,梁某某主张丰田村委会提供的《租用土地使用协议书》伪造租地面积及2009年至2011年的土地租金发款表有涂改,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原审法院采信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2007年丰田村委会将25亩土地承包给梁某某时的收款凭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梁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争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梁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赵洪山代理审判员  曹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