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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8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林灵与贾巍、雷萍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灵,贾巍,雷萍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836号之二原告:胡林灵,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龙、林方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巍,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雷萍英,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林灵与被告贾巍、雷萍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胡林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厉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