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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宋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宋文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9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负责人:吕晓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之,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科,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诉被告宋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志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旭昊书 记 员 李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