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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少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王少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614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男。被告:王少友,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少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