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志国与被执行人马现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国,马现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国,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2委1组。被执行人马现策,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402民初58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8万元,诉讼费用1338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用工资(已冻结、每月4200元)来偿还,至还完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第589号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