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彦彪和兰州赛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彪,兰州赛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370号原告王彦彪,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赛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20-3343室。法定代表人:慕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彦彪诉被告兰州赛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14:00在拱星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可以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彪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