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明敏与龚裕辉、施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敏,龚裕辉,施东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586号原告:郭明敏,男,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上海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裕辉,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施东云,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明敏与被告龚裕辉、施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明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裕辉、施东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明敏向本院提���如下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款30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约定月息3%,现在调整为月息2%,暂自2016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施东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龚裕辉因资金周转,于2011年9月8日向原告郭明敏借款194万元、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郭明敏借款106万元,约定月息3%,并于2015年12月21日书写借条一份。至2016年6月左右,被告龚裕辉开始不再接听原告电话。截止今日,被告龚裕辉所借本金分文未付。被告施东云与被告龚裕辉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龚裕辉、施东云未应诉答辩。经庭审查明,2011年9月8日,被告龚裕辉向原告郭明敏借款194万元(原告郭明敏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龚裕辉)。2015年12月21日,被告龚裕辉又向原告郭明敏借款106万元(其中36万元由案外人郭正新取现交付给被告龚裕辉,70万元由案外人郭正新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龚裕辉)。同日,被告龚裕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结欠郭明敏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其中2011年9月8日转账194万元,2015年12月21日转账柒拾万元,现金叁拾陆万元”。该借条由被告龚裕辉书写,并在借款人栏署名,另写下其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因原告在2016年6月后无法与被告龚裕辉取得联系,遂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述称,在2015年12月21日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9万元直至2016年5月21日,共计45万元。又查明,被告龚裕辉与被告施东云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了被告龚��辉书写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取款凭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龚裕辉向原告郭明敏借款300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过约定,故对原告自述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归还原告的45万元应视为对原告借款本金的归还,被告龚裕辉仍应归还原告借款255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龚裕辉、施东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裕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郭明敏借款25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施东云连带清偿被告龚裕辉的上述债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原告郭明敏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审 判 长 黄 巍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人民陪审员 黄卫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小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