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亮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亮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亮亮,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陕西省蓝田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忠友,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亮亮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亮亮及其辩护人王忠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亮亮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田亮亮按照“张某”(另案处理)安排,从西安出发,经云南偷越国境到达缅甸。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田亮亮在缅甸某小镇一酒店内,采取口吞方式将43包用橡胶包裹的毒品麻古吞服到体内,再将3包用橡胶包裹的毒品麻古从肛门塞入体内。随即再次偷越国境入境云南,在西双版纳的景洪机场搭乘KY8280航班至长沙,欲到达长沙后接受指令将藏匿在体内的毒品继续运往下一地点。当日17时许,被告人田亮亮搭乘KY8280航班到达长沙黄花机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田亮亮在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将体内藏匿的46包毒品麻古全部排出。经称重,被告人田亮亮体内藏匿的46包毒品麻古净重298.26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亮亮体内排出的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田亮亮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亮亮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田亮亮系初犯、偶犯,在运输毒品的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坦白;且被告人田亮亮运输的毒品未扩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亮亮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田亮亮按照“张某”(另案处理)安排,从西安出发,经云南偷越国境到达缅甸。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田亮亮在缅甸某小镇一酒店内,采取口吞方式将43包用橡胶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吞服到体内,再将3包用橡胶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从肛门塞入体内。随即再次偷越国境入境云南,在西双版纳的景洪机场搭乘KY8280航班至长沙,欲到达长沙后接受指令将藏匿在体内的毒品继续运往下一地点。当日17时许,被告人田亮亮搭乘KY8280航班到达长沙黄花机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田亮亮在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将体内藏匿的46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全部排出。经称重,被告人田亮亮体内藏匿的46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98.26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田亮亮体内排出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清点笔录、称重笔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指认照片及作案使用的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清单、汽车发票、飞机登机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田亮亮的供述和辩解;长公物鉴(毒品)字[2017]459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亮亮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亮亮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亮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亮亮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田亮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运输的毒品已被全部查获,没有进一步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实际危害,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亮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手机,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伶俐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贺仁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