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与湖南湘泰和生酒业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湘泰和生酒业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亚子,裴海云,孙丽娟,颜世安,黄金吾,颜珍军,梁平权,颜扶贫,肖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第1-3层。负责人:佘娟萍。被执行人湖南湘泰和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路26号金昌花园701、702房。法定代表人:颜世安。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9层。法定代表人:林亚子。被执行人林亚子,女,汉族,1984年3月3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裴海云,男,朝鲜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孙丽娟,女,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颜世安,男,汉族,1947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黄金吾,女,汉族,1949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颜珍军,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梁平权,女,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颜扶贫,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被执行人肖润,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泰和生酒业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亚子、裴海云、孙丽娟、颜世安、黄金吾、颜珍军、梁平权、颜扶贫、肖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