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8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云南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绿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天应,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510号原告:云南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工业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亚龙。被告:王天应,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新甸房村**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融城优郡B座写字楼1003-1006。负责人:鲍胜尧。原告云南绿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应、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云南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绿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元,由原告云南绿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唐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