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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89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78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5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2010年7月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6年8月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经本院决定,7月10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鑫、被告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央广场“娜样美彩妆服饰店”等地,窃得钱包、人民币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央广场85号“娜样美彩妆服饰店”内,趁人不备,窃得景某放在店内的仿古驰牌女士钱包1只、人民币75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张家港市锦丰镇锦花路“健康养生馆”内,趁人不备,窃得李某放在该店一背包内的人民币670元。3.2017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江阴市周庄镇龙西路2号“蜕变部落美容美体店”内,趁人不备,窃得陈某放在店内女士长款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80元)、人民币1500元及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80元。案发后,女士长款钱包1只及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景某、李某、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研判分析、价格鉴证意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多次盗窃,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920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景某人民币750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7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