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诗麒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诗麒,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郑诗麒,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理人:肖凤(系申请人之母),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负责人:管明波,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诗麒与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长寿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渝0115民初7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