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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志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才,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袁仓私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因赌博于2016年3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O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志才伙同他人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网众网咖,趁被害人严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在收银台里面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获赃款750元,已挥霍。2016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志才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武商购物中心旁终极在线网吧,趁被害人倪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获赃款200元,已挥霍。2016年6月1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志才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智路时上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R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获赃款1100元,已挥霍。2016年7月24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王志才在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广场清新网吧,趁被害人夏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获赃款1300元,已挥霍。2016年7月3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志才在黄石市西塞山区金华网咖,趁被害人袁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0元),获赃款500元,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志才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志才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严某、倪某、张某、夏某的陈述;证人潘某、鲁某等人的证言;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7)0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及辨认、指认笔录、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才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前科、多次盗窃,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志才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志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赃款六千六百五十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庆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