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鹏、王艺璇与郑岩、张立民、汪靖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王艺璇,郑岩,张立民,汪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王艺璇,女,1984年8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郑岩,女,1980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立民,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汪靖龙,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王艺璇与被执行人郑岩、张立民、汪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1760元、案件受理费7440元、执行费8592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法院对账户予以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因贷款合同未到期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汪靖龙一次性还款15万元,剩余金额未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