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广林申请执行何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广林,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何广林,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何平,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何权,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权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执行人何权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广林22600元,剩余2062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权所有的在望奎县农村信用社丑淑宁名下存款24662元的冻结;二、(2017)黑1221执27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诗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