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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程某某、汪某某、程涛、李玫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李某,程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路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390333L。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商南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青,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7日,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长新路70号,系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程某某、汪某某、程涛、李玫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428号民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徐某某、李某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合同期内利息即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10月31日利息按月利率11.19‰计息,逾期在约定利率11.19‰基础上加收50%罚息至20万元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程某某、汪某某、程涛、李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程某某、汪某某、程涛、李玫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程某某、汪某某、程涛、李玫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已执行到位。案件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某自愿全部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