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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阿来衣古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来衣古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来衣古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农民,住越西县。2008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来衣古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来衣古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阿来衣古子伙同曲木牛古子(已判刑)来到苍南县龙港镇西河村142号前,由被告人阿来衣古子望风,曲某牛某通过爬窗进入户,在被害人孙某1家二楼后面房间,盗走被孙某1放在床头旁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591元)、苹果6代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苹果5代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只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曲某牛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来衣古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来衣古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阿来衣古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来衣古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来衣古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同案犯曲木牛古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950元,返还给被害人孙邦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