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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玉标与韩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标,韩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680号原告:刘玉标,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韩金玲,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原告刘玉标与被告韩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玉标、被告韩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韩金玲返还我本金98640元;2.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韩金玲向我借了9864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借款日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经我多次催要,韩金玲借故不肯归还。现特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韩金玲承认刘玉标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标欠款98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被告韩金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颖审判员  王冀霞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