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102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周某某返还申请人吴某某车款19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6140元(含案件受理费414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7158元,剩余148982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前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执行费2842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周某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