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海勒威尔(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勒威尔(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海勒威尔(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滨,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927元,案件执行费28270元,以上共计371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1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