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余林与宗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余林,宗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3957号原告:唐余林,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新宇,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唐余林与被告宗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余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新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唐余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19日前。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未能归还相应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宗新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原告唐余林与被告宗新宇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因生意周转需向原告借15万元,借款时间2017年2月20日,2017年3月19日之前归还。每月借款利息2.6%。同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分别向被告转账5万元、10万元,合计1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借款协议、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余林与被告宗新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唐余林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吴作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