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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玮、武汉锦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玮,武汉锦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大美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黄玮,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锦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19长城坐标城2幢1-1302室。法定代表人:史俊。被执行人:武汉大美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号楼第311-A16号。法定代表人:史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7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锦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大美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锦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大美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玮工资差额、社会保险费等共计1500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09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12月5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25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73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锦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大美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锦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大美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