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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朐圣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宝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圣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宝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617号原告:临朐圣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张家庄村东10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54593148。法定代表人张会娟,执行董事。被告:陈宝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圣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朐圣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佩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