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折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折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共计18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人民币100元,被申请人折某某负担人民币1950,并承担案件人民币2480。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折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张某的欠款人民币17万元(其余1万元已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案件执行费2480均由申请人张某承担,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