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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国汇KTV歌厅唱歌,期间来到该歌厅四楼员工寝室,趁屋内人员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女式拎包(价值人民币120元)拿走,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作案后,其逃离现场并将女式拎包丢弃,部分赃款被其挥霍,剩余赃款被其丢失。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刘一桌火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