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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文齐与李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齐,李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1716号原告:李文齐,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文,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迅,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李文齐诉被告李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9日,被告因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摁指印,现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予推诿,原告无奈,特此起诉。被告李迅未答辩。原告李文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3年12月9日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52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9日,被告因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现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予推诿。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迅向原告李文齐借款52000元有被告李迅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文齐借款本金5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李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