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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董汉满、纪谦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汉满,纪谦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汉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韬,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别沂霖,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谦富。上诉人董汉满因与被上诉人纪谦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汉满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汉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董汉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