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晔、王艳芳与被执行人李世元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晔,王艳芳,李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晔。申请执行人王艳芳。被执行人李世元。申请执行人王晔、王艳芳与被执行人李世元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冀0606刑初4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王晔、王艳芳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世元交纳赔偿款139245元,执行费1988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关押地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依法填写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河北法院智能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世元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无财产,无公司注册信息,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因被执行人现在狱中服刑且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