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明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617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明明,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住邹平县。关于被执行人王明明罚金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人王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明明所用作案工具弹弓一个、黑色手电筒一个、钢珠弹若干,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王明明退赔被害人朱某现金1000元、张念建MP4一部、封吉旭现金300元、王维玉现金4000元、孙泽政苹果6手机一部及三星S5手机一部、成树孔现金160元、吴纪涛现金20元、刘滨现金300元、陈泽卫现金220元、郭东凯现金12130元及玉观音吊坠一条、李凯现金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涉案赃款38230元,应当继续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对王明明追缴涉案赃款3823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