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文全与雷四新、黄文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全,雷四新,黄文贵,赵新华,雷照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1286号原告黄文全,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张华,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特别授权。被告雷四新,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黄文贵,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赵新华,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雷照群,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黄文全诉被告雷四新、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被告雷照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庆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4日、2017年7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与雷照群有关联,本庭依法追加雷照群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黄文全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雷四新、黄文贵、赵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照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全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151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四新将其一栋三层楼房住宅楼(位于黄陂区祁家湾街××村××)发包给被告黄文贵、赵新华建造。原告黄文全系被告黄文贵、赵新华的雇员,2016年3月22日,原告黄文全在施工中从脚手架上坠落,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治疗,因伤较重,转至武汉市同济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后在武汉仁德医院住院治疗86天、武汉红桥医院接受康复治疗133天。目前,原告已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文全身体损伤属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元-1200元/月,误工护理时间为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结束后属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请求。被告雷四新辩称:1、我们建房上了会,等于报批了准建手续,建房合法。2、我的经济条件不好,是亲戚朋友帮助出资才建的房子,我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赔偿款。3、建房前我与黄文贵、赵新华签有协议,安全责任由二人承担,发生事故应由黄文贵、赵新华赔偿。4、原告受伤属实,我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黄文贵辩称:我对原告系我和赵新华雇请受伤无意见,我和赵新华是合伙的,我们垫付了原告部分费用,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原告的鉴定费是我垫付的,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新华辩称:黄文全发生事故属实,事故后我积极筹款支付了260000元医疗费。伤者黄文全是黄文贵雇请的,我是开工后参加的建房,我尽可能赔偿,但我们经济能力有限,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雷照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四新和被告雷照群系兄弟关系,二人将在位于黄陂祁家湾街祁家站村朝阳路共同所有的老房屋拆除建设一栋三层楼房,由被告雷四新发包给被告黄文贵、赵新华合伙包工建造,原材料由房主提供,房屋建设完工后,由被告雷四新和被告雷照群各居住一层。2016年3月9日,被告雷四新与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签订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工期、工价、费用支付方式,同时约定:若出现工伤事故,一概由乙方负责,后变更为伍仟元以下的由乙方负责,伍仟元以上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等。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为完成房屋的施工,雇请原告黄文全从事建筑施工,工资为160元/天,2016年3月22日原告黄文全在施工中从脚手架上坠落,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治疗,因伤过重,转至武汉市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后在武汉仁德医院住院治疗、武汉红桥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共计233天,用去治疗费232013元,在扣除报销的医疗费后,实际支出医疗费202494.16元,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治疗。期间,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共同支付原告治疗费260000元。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结论为:黄文全身体损伤属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元-1200元/月,误工护理时间为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结束后属完全护理依赖。原告的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黄文全支付。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请求。原告黄文全为农业户籍,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经依法核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26084元,其中:医疗费202494元,后期治疗费120000元(1000元×12月×10年)伤残赔偿金254500元(12725元/年×20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495元(15元/天×233天)、误工费57965元(47121元/年÷365天×449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0860元(32677元/年÷365天×233天)、交通费5000元、后期完全护理费326770元(32677元/年×10年)、精神抚慰金35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因合伙承建房屋雇请原告黄文全为其从事房屋施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工资由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支付,则原告黄文全与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才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黄文全是提供劳务者,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是接受劳务者。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文全在为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建房雇佣活动中因摔下受伤,原告黄文全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80%,即承担原告黄文全的经济损失827867.2元[(1026084元-35000元)×80%+精神抚慰金35000元]。原告黄文全为成年人,且多年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发生此次事故,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酌定原告黄文全自行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该损失由原告黄文全自行承担。被告雷四新和被告雷照群将房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承建,没有尽到审查和注意的义务,且建房没有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故被告雷四新和被告雷照群对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黄文全为农业户籍,则原告黄文全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农村户籍标准结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扣除报销的部分,该部分的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原告黄文全伤残程度、住院时间、地点,酌定原告精神抚慰金为35000元、交通费为50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结合原告的鉴定报告和年龄、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暂定后期治疗费和后期完全护理时间为10年,超过时间的生存期,原告可再主张相关权利。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合伙建房,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人已经支付赔偿款260000元,原告亦认可,依法应予扣减。被告雷四新、被告雷照群共同建造房屋,发生本次事故,亦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雷四新辩称建房前,已经与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签订协议,约定事故责任由被告承担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赔偿原告黄文全因经济损失827867.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60000元,还应赔偿567867.2元,并由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互负连带责任;二、由被告雷四新和被告雷照群对于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文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6500元,由被告黄文贵、被告赵新华负担5200元,扣除已支付2000元,还应负担3200元。原告黄文全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