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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麦柜与被执行人赵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麦柜,赵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孙麦柜,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鹏永,男,5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执行孙麦柜与赵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孙麦柜以其与被执行人已经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81执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