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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爱芳与杜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芳,杜焕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534号原告:李爱芳,男,住镇平县。被告:杜焕宝,男,住镇平县。原告李爱芳与被告杜焕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爱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焕宝偿还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9日被告杜焕宝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到6月底偿还,月息2分。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不还。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原告所提供被告住址登记户主并非被告,且从2016年7月份至今无人居住,同时原告未向我院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李爱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