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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章苗定与邱明传、邱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苗定,邱明传,邱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02号之一原告:章苗定,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运平,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明传,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邱文青,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苗定诉被告邱明传、邱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苗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文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苗定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文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苗定撤回对被告邱文青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晓红审 判 员  鲁元生人民陪审员  余汝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婉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