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韬与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韬,郭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074号原告:王韬,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东门牌坊楼供销社经济长廊**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郭福,男,汉族,出生时间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陈家墩八社。原告王韬与被告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雷丽斌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