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帝与上海宝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帝,上海宝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142号原告:张帝,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上海宝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郑庆华。原告张帝与被告上海宝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讼来院,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沪0120民初15058号。2017年7月11日,原告因同一仲裁裁决再次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原告在前案中增加诉请,就本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帝负担。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