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曲洪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曲洪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759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负责人:王恩菊,该物业管理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丰,该物业管理处员工。被告:曲洪瑞,女,1983年8月23日生,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曲洪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赵春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