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曌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曌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曌鑫,男,1990年7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曌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曌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汪曌鑫先后19次到大连市金州区“新辉小区”、“宁海小区”、“古城乙区”、“永安小区”窃取大连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金州分公司为居民安装的水表共计118块。经鉴定,被盗水表共价值人民币15505.2元。2、2016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汪曌鑫到大连市金州区古城乙区XX号“某某通讯”手机店,将被害人刘某某店内“苹果”牌6型手机1部盗走,被盗赃物无法估价。被告人汪曌鑫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汪曌鑫先后19次到大连市金州区“新辉小区”、“宁海小区”、“古城丁区”、“永安小区”,使用打火机等作案工具窃取大连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安装的水表共计118块。经估价,被盗水表共价值人民币15505.2元。2、2016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汪曌鑫到大连市金州区“古城乙区”36号楼“某某通讯”手机店,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店内“iphone6”手机1部,被盗赃物现无法估价。被告人汪曌鑫盗窃使用的打火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汪曌鑫供述笔录、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物证照片、视听资料、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汪曌鑫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曌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曌鑫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曌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曌鑫另有其他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曌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汪曌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大连市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零五元二角;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姣姣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林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