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秋霞卫生行政管理(卫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159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6004161135Y。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骆文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秋霞,女,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秋霞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厦湖卫医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