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鹏与魏义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魏义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668号原告:孙鹏,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魏义委,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诉被告魏义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孙鹏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