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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鹏与魏义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魏义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668号原告:孙鹏,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魏义委,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诉被告魏义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孙鹏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