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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国强与盘山县得胜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强,盘山县得胜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536号原告:于国强,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山县得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树宝,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加民,盘山县得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原告于国强与被告盘山县得胜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期间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房屋及地面的裂缝与被告组织的挖沟施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7年7月6日该鉴定申请被退回)。2017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国强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