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群喜与史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喜,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群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史芝,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王群喜与史芝公正执行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史芝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与园林路交叉口润景园X号楼X单元X层东户X号(房产证号:新华XXXXX**)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史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史芝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与园林路交叉口润景园X号楼X单元X层东户X号(房产证号:新华XX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