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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茂荣、李英民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荣,李英民,李英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林茂荣,女,193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英民,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经开区。被执行人:李英欣,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林茂荣与李英民、李英欣之间的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8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英民、李英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林茂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英欣、李英民在银行的存款60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