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民督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品祥与被申请人刘成明的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品祥,刘成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217号申请人:徐品祥。被申请人:刘成明。申请人徐品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徐品祥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系翁婿关系,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之女徐红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2016年9月6日,经本院调解,被申请人与徐红英自愿离婚,所欠申请人50000元借款由被申请人刘成明偿还。现经申请人催收无果。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成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徐品祥借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刘成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