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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郭春霞、张洪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郭春霞,张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177号之一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05号。负责人:王元杰,行长。被申请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春霞,董事长。被申请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C504室。法定代表人:黄玲玲,董事长。被申请人:郭春霞,女,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申请人:张洪水,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郭春霞、张洪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人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号为379900035510303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号为379900035510303的财产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