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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任丘市。。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伯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拖欠任丘市信哲石油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工人张某1工资人民币30000元。2016年6月3日,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黄某某仍未支付。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是任丘市信哲石油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20日、12月26日,本院民事审理过程中查封任丘市信哲石油物资运输有限公司50万债权及部分车辆。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到案。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给付所欠被害人张某1的工资,取得了张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说明,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谅解书,本院(2016)冀0982民初4586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涉案金额30000元,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已给付被害人张某1工资,取得了张某1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素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