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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朱庆柱、薛明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柱,薛明芝,徐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朱庆柱,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明芝,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木云,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182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明芝、徐木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自: